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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咨询

山东-青岛 04-13 10:46  悬赏 0  发布者:已无选择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97年在单位(青岛.....厂)上班,2007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共签订了3次。但签订合同的单位变成青岛.....有限公司了。这俩个单位都是统一法人单位员工都是一样的工作地点一样并且都是福利企业。今年3月31日合同工到期,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可以要求单位补缴97年到2007年的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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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3 10:50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回复时间: 2014-04-13 13:01
有证据证明你连续在单位,单位名称改变还是一家,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4-13 16:52
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4-04-14 08:20
依你所说,你们在该公司以工作满10年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4-14 13:49
补交社保可以向当时的劳动关系单位主张,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一般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4-14 16:24
单位应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社保问题 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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