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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自动续期条款》《通用违约条款》两条可是无用条款?或者说无效条款?

浙江-杭州 04-19 18:35  悬赏 0  发布者:天高云淡19…… 给我留言  回答:(1)
背景:这是公司和班组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务合同,彼此都是熟人朋友。为了避免年年续签合同麻烦就选择了《自动续期合同》,同时为了避免逐条约定赔偿和计算损失的麻烦就选择了“通用违约条款”。
劳务承包合同规定:
1、合同到期自动续约,到期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不再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
2、违约一次一项的违约金为5000元。

请问:
1、这个《自动续期条款》《通用违约条款》两条可是无用条款?或者说无效条款?
2、实际中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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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9 19:23
1结合具体情况认定的
2这是可以要求继续赔偿的
追问:

追问:
1、《自动续期条款》《通用违约条款》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
2、首先合同中只有违约金条款,没有赔偿款条款;其次,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其一吧,不可兼得的;所以怎么可以要求“继续赔偿”损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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