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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被告是不是合同诈骗呢?是的话应该报警还是法院起诉

河北-廊坊 05-04 12:09  悬赏 0  发布者:hcj878……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3月9日,在被告公司办公室,被告以将承包下来的*****研中心电路工程转包给原告为由,向原告预收2万元利润提成。并承诺第二天便与原告去济南签订合同,如果此工程总包方不能顺利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 ,或者合同内容与被告给原告描述的施工内容和结账方式不一致,原告有权放弃此工程,到时被告会立即将收取的2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同意,并通过支付宝将2万元转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
2014年3月10日,原告带领工人与被告一起,到****研中心准备签合同后施工,但原告发现被告与****中心总包方并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合同,当原告要求立即签订合同时,总包方以领导不在,今天签不了合同为由拒绝,第二天原告再次要求签订合同,但对方却说领导有事,近期不能够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认为,此工程总包方与原告之间如果没有签订有保障的施工合同,就不能承接此工程,被告在没有和总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前题下,就向原告转包工程并收取利润提成存在欺诈行为。并且由于此工程工期很紧需要立即开工,但总包方与原告不能立即签订施工合同,所以原告始终没有同意对此工程进行施工,同时将此情况通知了被告,被告同意原告撤回,并表示第二天让原告到被告公司将2万元钱拿回。
2014年3月12当原告去被告处拿钱时,被告以在外地为由没有付款。之后原告便多次要求被告将钱返还,被告却以没时间和不在当地,或者已经将原告的钱转到自己公司的验资帐户,临时取不出来为由拒绝。经过原告多次上门催要,后来在2014年4月2日被告给原告开出一张支票号为1********,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支票上面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2日(该日期是由被告指导其他人员所写,我感觉被告是故意把支票写错的。)。在2014年4月12日,原告带支票去银行支取该款项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支票的填写格式有误,一是出票日期应该为贰零壹肆年肆月壹拾贰日,而此支票为贰零壹肆年肆月拾贰日,少写了个大写壹字,二是大写金额栏没有顶格写,金额栏的前面空间太大,所以不与受理,让原告回开具支票的公司重新开一张。于是原告立即与被告联系要求更换支票,被告答应更换,但却多次拖延更换时间。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隐瞒没有与****研中心总包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并预收原告2万元的利润提成存在欺诈行为。在原告索要该款项时,被告却声称将钱转入其公司的验资账户,并采取拖延时间的方式,多次变更付款时间,致使原告多次开车往返与被告公司之间,产生大量交通费和误工费。被告做为公司法人,在给原告开具转账支票时,违规填写远期支票,并且在得知支票填写错误,原告要求更换支票后没有积极配合,反而再次以拖延时间的方式拒绝,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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