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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保险方面问题

广东-深圳 05-10 19:01  悬赏 25  发布者:shz8 给我留言  回答:(9)
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是否属实属于公司法第几条?
问题补充:
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是否属实?

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24条是否属实?

保险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条是否属实?

、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是否属实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就是买了保险谁都不能要求投保人退保?买了理财型保险每年返还的保险金以及每年的分红也是任何人,包括债务人都不能追偿?

夫妻生活期间我用我的钱给自己买的保险每年有10000固定分红,离婚的时候妻子是否有权利叫我退保或者把保单账户价值分给她?


偌大的律师网站没有人能够回答???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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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8 10:05
这是要先申请破产债权的
回复时间: 2014-05-19 23:35
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回复时间: 2014-05-10 18:54
如有人身性的是不能相互抵销。
追问:

谢谢赖律师,我们经常婷保险业务员说保险能够使得企业资产和家庭资产隔离收到法律保护,是否这样呢?

回答:

要具体分析

追问:

回答的太笼统再看看 我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5-17 08:40
人寿保单不属于破产财产在公司法专门细化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以作为参照执行。
我的补充: 2014-05-17 08:42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人寿保险,有没有具体指哪一类人寿保险,因为人寿保险范围包括终身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储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险等。
我的补充: 2014-05-17 08:46
保险赔款确实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我的补充: 2014-05-17 08:50
你说的属于该条第五款其他应该归一人,因为忍受受益人是投保人特指对象的赠与行为,应该尊重: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的补充: 2014-05-17 08:52
按照保险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投保人可以随时退保,但不得强迫退保。
我的补充: 2014-05-17 08:54
买了理财型保险每年返还的保险金以及每年的分红也是任何人,包括债务人都不能追偿?该问题值得商榷,因为该保险属于理财产品,属于财产险范畴,具有被司法执行性。
我的补充: 2014-05-17 08:58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你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要看你所办理保险性质,如果是投资理财性质,无疑会被界定为付琼共同财产,因为如果你们没有约定购买本产品的款项来源工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派生出来的利益属性一般不会改变。建议在仔细考量,实现利益最大化。
我的补充: 2014-05-17 08:59
老兄不是在咨询,简直是在考试,不过你的问题核心还是在最后。三思而后行,希望理性决策,客观面对。
我的补充: 2014-05-17 10:04
我只能告诉你,整体论证结果对你不利。好好把握。
回复时间: 2014-05-17 12:49
构成侵权,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5-17 17:04
1、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我认为“人寿保单是对人的商业保险,不是对公司单位的商业保险,单位公司不是人,是法人,法人不存在办理人寿保险的问题,单位公司只能为职工员工个人办理商业保险,是不能冻结查封保全的,本人和单位不同意,是不能退保的,不能查封冻结的。2、合同法73条,没有规定“受益保险金不能抵债”;受益保险金,应该是发生了保险事故,受益人依法得到了保险金,此时保险金已经成为收益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查封冻结的。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精神,人寿保单是不能查封冻结的。4、人寿保险理赔,不存在税收问题,因为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他收取得的收益,是不应该收税的。5、以夫妻共同财产办理的个人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相当于约定给个人使用了),但是如果是分红型的人寿保险,取得的分红收益,得到以后,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可以要求分配分红受益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4-05-19 21:07
人寿保险属于公民个人的保险,而中国现实暂无个人破产的规定,只有公司或是其他组织的的破产规定。因此,你说的问题法律法规暂时无规定。
回复时间: 2014-05-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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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0 10:27
您好,针对您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一、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是否属实属于公司法第几条?

答:《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破产法只针对企业,不针对个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人寿保单不可能成为个人的破产财产。
另,《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故若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也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故人寿保单不可能成为公司的破产财产,也就谈不上成为公司的破产债权。


二、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是否属实?
答:您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条文不涉及保险金抵债方面的规定。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24条是否属实?
答:《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故:《保险法》第24条不涉及保单是否能被查封罚没。

在实践中确有保单被法院查封的情形,尤其是财产保险保单,因为其本身就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也有被查封并执行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的情形。但鉴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来规定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学界对此的说法不一,所以各地法院的做法仍很混乱。


四、保险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条是否属实?
答:我国的税法较多,不存在一部单独叫《税法》的法律。所以,人家告诉您的《税法》第4条是不存在的。

至于保险是否需要纳税,保险公司的赔款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所得的补偿,给付的保险金是按合同约定到期或是达到一定条件所支付的款项,这些不是个人的收入,所以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个人所获得的保险赔款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保单能否质押的问题:
保单抵押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寿险展业过程中,在险种条款里加入保单抵押贷款,已经越来越多。
保单抵押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不是所有保单都能办理质押贷款。可以用来贷款的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保单,而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财产保险都不能质押。
2、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保单不能办理质押贷款。目前不少保险都设有保费豁免功能,即投保人发生意外后,保单受益人不需继续缴纳保费,可以继续享受保单保障,保费豁免功能尤其体现在少儿险产品中。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在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情况下,保单将不能办理质押贷款。
3、炒股等高风险投资不宜采用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是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确定,最高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80%;而且,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此,短期资金周转可以使用保单质押贷款,而炒股等高风险投资则不宜采用保单质押贷款。


五、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是否属实 ?
答:人寿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交纳的保费,另一种是保单现金价值。保单是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保单又不是单纯的财产,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一方个人的保险费,离婚后又由该方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仅仅是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性质是解除合同后的现金部分),而保险合同事实上又没有解除,对另一方而言并不公平。因此,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保单所支出的保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的利益享有者应当将已缴保费的一半补偿对方。


六、《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就是买了保险谁都不能要求投保人退保?买了理财型保险每年返还的保险金以及每年的分红也是任何人,包括债务人都不能追偿?
答:《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也就是说,投保人是可以要求退保的,但退保时只能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返还。

对于理财保险,一旦分红返还,所得即形成个人财产,若是欠有他人债务,当然可能用于抵偿,债权人是可以以此要求偿还的。

七、夫妻生活期间我用我的钱给自己买的保险每年有10000固定分红,离婚的时候妻子是否有权利叫我退保或者把保单账户价值分给她?
答:不能要求您退保,但可以要求您想她做出适当的补偿,一般是按照已交保费的一半,或按现金价值折算,现金价值往往较低,建议您以此主张。



以上意见,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追问:

感谢你回答,如果能在完善一点会更加好。我确定把你的答案采纳为最佳答案。我提得问题是有点难,相信其他律师在回答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研究的过程,这个过程才是最有价值和意义的。这样你们就能更好的服务其他客户,以后面面对这样的问题就更有把握。

1.想问一下一个企业主买了保险但是后来欠别人钱,别人可不可以打官司要求企业主退保还钱?
2.私人企业主的企业破产,企业主的保单是否可以被追偿?
3.另外我所提问的内容比如涉及到什么法第几条因为法律修正可能以前是保险法第5条现在变成同样的内容变成保险法低8条。麻烦你把我问的问题列出来现在属于最新的法律的第几条?
4.另外妻子给儿女投保的人寿保险身故赔付的那种还投保了理财型保险,每年固定返还1000元身故返还所交保费的保险,那么夫妻离婚,保单是否还有效?保单权益要怎么分割?
5.《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就是买了保险除开投保人退保,谁都不能要求投保人退保?

期待专业的刑律的解答。佩服您的专业!!!!!!!!

回答:

您好,针对您的几个补充问题,一一答复如下:

1、不能。保险合同是有相对性的,能否退保不是投保人完全单方面决定,而且这会直接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其他人无权凌驾于保险合同之上;

2、若企业是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则企业破产,不会祸及股东(除非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单弱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其破产后,业主是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3、不知道您提到的法律调整具体指哪方面的问题,我好有针对性地帮您提供,否则,就只有将修订版帮您贴出来了,您看起来还是麻烦;

4、保单有效。
若被保险人是儿女,则无需分割,保险返还的财产系儿女的个人财产,理论上而言,监护人只有监管权,无支配权,只不过实务上会相对麻烦,控制了钱的一方可能会动用,但这已经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了;

5、可以这么理解。

但愿能帮到您,祝您一切顺利

追问:

1.谢谢您的解答:我是说我最初提出的那六个问题现在在修订后的最新的法律文本的第几条?
2.私人企业主的企业破产,企业主的保单是否可以被追偿?。。。。你说私人企业就需要追偿会不会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就是买了保险除开投保人退保,谁都不能要求投保人退保?相冲突?

回答:

私人企业(非有限责任公司)会被追偿,但并不当然包括寿险保单:


虽然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所谓储蓄性,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获得赔偿的决定因素;而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应由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并附加部分利息。所谓有价性,则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为保险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财产权益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属于“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公司。在我国经营保险业的保险公司包括: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并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险种;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险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属依法可以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

人寿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侵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人寿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追问:

非常感谢专业勤奋的最后一个问题刑律师,人寿保险份两种,一种是身故,重大疾病才会赔付赔付的钱会比保费高很多。。。,一种是理财型保险就是每年固定返还例如几千元每年有分红,客户身故的时候返还所交保费。第二种理财型保险是否也是不能被追偿,不能要求强制退保?

回答:

是的,两种情况都不能要求强制退保。
但是,一旦款项返还到客户处,就转化为客户的财产了,这部分款项就可以被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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