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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权异议以后下从新制定举证期限是根据哪条法律依据?

 03-05 18:51  悬赏 5  发布者:snake-……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广西 回答:(3)
今天去领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时候,我问法官我的举证期延续到什么时候,她说我的举证期已经过了,我是2009年2月13日领的传票,当月17日法院确认收到我的“管辖权异议书”,但法官说,我的举证期是2月13日到2月28日(15天),且举证期不因为我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暂停或延续,她说至少她不知道有什么条例规定举证期可以延续或延长的。她要我拿出法律依据来,如果确实法律这样规定她就同意延长我举证期。请问我的应该参照哪些法律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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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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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3月05日 19时55分

 确实没有延长举证期的规定,除非是新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举证期限的执行并不那么严格。你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三位律师都没有给到正确答案。我来给正确答案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42号)
第三条,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5 18:55
实际操作上,不严格要求举证时间。
回复时间: 2009-03-06 19:08
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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