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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 补偿金问题

湖南-长沙 06-16 21:58  悬赏 0  发布者:275133……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于2013年1月23日入职一房地产公司,试用期两个月,转正薪资待遇为5600基本工资加1400绩效工资,合同期限为本项目楼盘结束,在此项目工地上班时间已近一年半。
现在公司以岗位调动到本省外市上班或以不适合本岗位为理由,要求我离职,且在我休2013年年假(已得公司许可)以及以前平时加班后补休假期间前,已经有新同事入职代替我原来岗位,而且公司人事部口头在2014年5月26日,28日,6月16日多次要求我办理辞职手续。若我不办理,公司将不再记考勤同时停发工资等逼我办理,但未正式下达书面通知。
请问:我该如何做才能最大利益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如:1我是否能主动写辞职书?
 2是否该由公司给我正式书面解雇通知书才能算正式解雇?
 3用人单位或雇员之间,是否得有正式书面函,才算解雇或离职?
 4补充金算1.5月(上班时间已近一年半)还是3个月?
 5立即解雇与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有哪些利益?
6如果公司拒绝给我1.5月双倍的赔偿,新同事的就职事实与公司现在起不再计算我上班工资等,是否能作为立马解雇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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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7 10:00
你好,你最好不要写辞职书,要公司辞退你,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6-17 10:16
不要自动辞职,新同事的就职事实与公司现在起不再计算上班工资等,能作为解雇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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