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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怎样发起仲裁

上海-长宁区 06-23 20:42  悬赏 20  发布者:edda_r……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已超过12年,于今年5月签署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薪资、岗位等信息的描述;但是在今年的4月,我还签署过一份关于工资调整的确认(每年签署一次),确认我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为9200元/月,该确认同时注明“本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更新和补充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目前我因为怀孕且属于高龄高危孕妇,按照医生建议,并得到公司许可,准备请长病假休息在家保胎至分娩(11月下旬)。
公司拿出我刚进公司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对病假工资的约定为“按照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拿出沪劳保发95(83)号条文,要求按照上面规定的70%发放病假工资,但是据我所知,2003年出台过新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的,应该按基本工资的100%发放病假工资,并且12333告诉我说这个条文可以替换之前95(83)号条文。
我想请问,在6月中旬到11月中旬这5个月的连续病假期间,我的病假工资公司应该如何支付?是按照9200元的100%支付,还是9200元的70%支付?我的工资确认单是否可以被认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如果届时公司只支付70%的公司,我应该在什么时候、如何发起仲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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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3 21:18
起诉至长宁劳动仲裁院,全额工资。
我的补充: 2014-06-23 21:19
长宁仲裁有熟人,可联系。
回复时间: 2014-06-23 22:17
公司有权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可以不支付9200元。
追问:

"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是遵从哪项规定?不是按高的支付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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