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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1国企员工,2006年入职后与甲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广东-深圳 06-25 23:34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我是1国企员工,2006年入职后与甲公司签订聘用合同,2011年公司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让我们与1家劳务派遣公司乙签订了派遣合同,仍然在原甲公司工作。2013年,派遣合同到期前,甲公司又要求员工转回原甲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但是要求员工签订从派遣公司辞职并补偿1个月工资的协议书。问题:1,已经在2013年与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签补偿补充协议(内容是说员工主动提出从乙公司辞职,愿意接受乙方补偿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从2006年至今在甲公司的工龄是否合法有效?2,现在补签了补偿的补充协议,是否意味着与甲,乙2013年前的合同关系全部1笔勾销?面对此问题我该怎么做?请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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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6 10:31
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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