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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制定细则我们能否维权?

山东-聊城 06-28 15:24  悬赏 10  发布者:boyay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4年入职,自2013年8月起按照公司[现公司被转让给诚通集团]部署,车间停产至今,最近公司出台规定规定针对我们,属于变相裁员,请问法律是否支持我们维权?另,公司规定如下: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为促进公司劳动用工改革,优化员工队伍,合理稳妥安置各种暂无岗位人员,建立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人力资源市场,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如下。
一、人力资源市场是被公司末位淘汰人员、机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暂时无岗人员等的培训再上岗或分流安置平台。隶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下列人员经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下发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后,其劳动用工关系即转入人力资源市场,由人力资源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一)因被末位淘汰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因不能胜任工作被所在单位淘汰出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因业务整合、流程优化或岗位精减而产生的无岗人员。 (四)因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个人原因而导致暂无岗位的人员。 (五)其他暂无岗位人员。
 三、员工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经培训后可重新上岗,分培训期和待岗期。培训期为一个月,每天(周日除外)按时上下班,由人力资源市场负责安排课程并据实考勤;待岗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员工必须于每天(周日除外)上午和下午上班时间由本人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签到,由员工本人选择或人力资源市场推荐重新上岗,再上岗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不合格退回人力资源市场。
四、人力资源市场人员重新上岗,原在生产岗位的不得转至管理岗位,原在倒班岗位的不得转至常白班岗位;技术性较强、缺员岗位的员工进入市场,经过培训后原则上安排从事原岗位工作。
五、员工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由人力资源市场造发,标准为:培训期月生活费为840元(扣社保后),待岗期月生活费为565元(扣社保后),上岗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200元(扣社保后),试用合格后工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六、员工在人力资源市场培训和待岗期间应服从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训安排和各项管理,培训和待岗期间请假须经相应领导批准,五天以内须经人力资源部长批准,五天以上须经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批准。
七、员工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期间有以下情形者,公司有权予以相应处理:
(一)培训期内,无故缺席培训三次以上或在培训过程中有迟到、早退、扰乱课堂秩序等行为累计超过五次,视同严重违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非培训期内,未按规定签到一次罚款100元,无故连续缺签三次或累计缺签五次者,视同严重违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凡员工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期间,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者(含事实雇佣关系),一经查实,视同严重违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员工应接受人力资源市场的上岗推荐,凡拒不接受推荐达到两次,视同自行放弃上岗,自愿离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待岗期满仍未能重新上岗或两次上岗试用不合格者,视同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机关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累计三次以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员工重新上岗且试用合格,但十二个月之内再次因不能胜任工作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视同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直至限制条件消失。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工伤1-4级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八、本规定经公司第三次职代会联席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九、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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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9 00:51
建议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

请问贵处能否受理?法律是否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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