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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达到交房条件,提前交房,并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与违约金抵消

山东-枣庄 06-29 18:04  悬赏 0  发布者:yc9212…… 给我留言  回答:(2)
当地某国有企业下属地产公司,与另两家公司合作开发小区。小区为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约定交房时间2012年8月31日。后因每平米加收150元的住房配套设施费,住户以不符合国家新政策为由,产生纠纷,经调解不再征收,但开发商与部分住户(全小区1400户左右,签订约200-300户)签订配套费与交房违约金抵消的协议。2013年8月31日,开发商单方面宣布交房,并开始计算物业费。截至2014年6月,小区燃气、正式电均未通,且未出具综合验收报告、也未办理房产证登记。目前小区部分住户联合起诉房产公司,原因是未支付违约金,且未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律师说诉讼时效到今年8月31日,不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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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9 19:28
你好,诉讼时效两年,尽快起诉解决吧
回复时间: 2014-07-03 10:37
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需要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房屋实测面积测绘报告书》等文件,建议集体诉讼依法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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