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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2013年8月18日入职,跟服装公司签了1份3年的劳动合同

广东-广州 06-30 14:46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我们在2013年8月18日入职,跟服装公司签了1份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广州,2014年4月14日店铺因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到期要关店,公司与我们签了1份补充协议说在等待新店开业期间给我们发放广州当地最低的工资作为待岗工资,并购买5险1金,现在,因为新店暂时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开业,公司说要跟我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从今天给我们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请问: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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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30 14:54
要求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4-06-30 15:23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6-30 17:16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两倍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6-30 17:32
需要赔偿二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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