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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区域

广东-深圳 07-08 15:29  悬赏 20  发布者:sinick…… 给我留言  回答:(7)
竞业限制合同没有明确被限制的区域,企业是否可以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没有明确的限制区域是不是就包括香港、澳门及国外的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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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8 15:32
重要是行业限制
追问:

没有明确的限制区域,无论在哪里都不能从事同行业?还有这么个问题,一个是做为电气自动化控制的厂家(只做电气系统,机械不做),一家是应用设备作为生产产品,这两者有限制的说法吗?

  •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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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7-08 15:35
1,竞业限制合同,公司若想跟你签订,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应在你离职后每个月支付你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为你现在工资的一半。若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还没有失效,只有你发通知后要求公司支付,公司若再不支付,员工方可以解除协议,不再遵守。
2,保密协议,无论你有无签订,都应保守你知道的公司的秘密。且公司可以不用支付你保密费用。
回复时间: 2014-07-08 15:31
是的。。。
追问:

没有明确的限制区域,无论在哪里都不能从事同行业?还有这么个问题,一个是做为电气自动化控制的厂家(只做电气系统,机械不做),一家是应用设备作为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这两者有限制的说法吗?

回复时间: 2014-07-08 15:36
竞业协议,以补偿工资作为前提,没有补偿的,协议无效。
回复时间: 2014-07-08 15:37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7-08 16:20
一般应以竞业限制期限内,不会和原单位经营产生竞争的区域。
回复时间: 2014-07-08 17:39
行业限制。
追问:

还请问一下,一个是针对烟草行业设备的电气系统开发(整套设备的机械部分不做),我现在只是应用整套设备生产作业(卷烟厂的整套设备都是意大利进口设备包括电气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并非该公司开发的系统,只是大致都差不多),这里我不明白的是,一个是针对烟草行业的设备电气控制系统做研发的公司,一个做为烟草行业终端用户生产香烟的企业,这个问题我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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