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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之后是不是不能签普通抵押合同?

 07-22 17:18  悬赏 50  发布者:apple1……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绍兴 回答:(3)
各位律师:
      我想请教下,我们跟客户甲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为乙在2014.2.1—2017.1.2期间最高融资限额为1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本合同对应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万元,本金数额为壹仟万元”,在房管局登记的贷款本金也是1000万元。但是企业实际发放的抵押贷款是700万元,相当于还有300万元是登记了但没有发放的。
      1、现在乙有一笔200万元的保证借款,发放时间是2013.12.1,因保证人代偿能力较差,银行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对乙的这笔200万元的借款进行担保。那么银行与甲之间是否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追加担保还是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笔担保是否需要到房管局登记?
       2、如果上述保证借款,发放时间是2014.5.1,是否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是否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追加担保还是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我同事提出《最高额抵押合同》已经签订,后续签订《抵押合同》就无效了,另外之前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经过登记的,所以如果要把甲的抵押物追加为乙的200万元的借款担保的话,应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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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7月22日 17时56分
你好,本律师回答如下:
1、银行与甲之间即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追加担保,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需要三方签字同意。如果是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2、如果发放时间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间内,则不需要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补充协议。
3、后续签订《抵押合同》不是无效,要根据抵押财产价值来定,如果高于1200万的,另外200万抵押有效。否则,只能在高于1000万的部份有担保意义。
追问:

1、甲的登记本金额为1000万元,之前的700万抵押贷款加上现在的200万保证贷款也就900万元的本金,并不超过登记金额,这样也需要重新登记吗?还是说到房管局备案就可以了?
2、虽然发放时间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间内,但保证借款合同中并未提到抵押担保的事宜,这样也默认有效吗?
3、您的意思是因为1000万元已经登记了,所以后续的200万元的抵押担保需要通过重新评估房地产价格,以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为200万元提供担保,是这样理解吗?

回答:

1、虽然不超过登记金额,但不属于担保期间内(《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期间是2014.2.1—2017.1.2,而200万发放时间是2013.12.1),如果用不动产担保,则自然是房管局;
2、如果没有明确,《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保证借款并不当然有效;
3、是的。

追问:

您说的是2013.12.1发放的200万元需要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那如果是2014.5.1发放的200万呢,是否因为在抵押担保期限内发放的所以不需要再办理相关手续?还是说协议也是需要备案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虽然没有回答最后的追问,但也算有耐心的一位律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2 17:33
不需要,不超过1000万即可。
回复时间: 2014-08-04 11:40
进行抵押物评估,只要不超过抵押物的实际价值的,就可以再签抵押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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