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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

上海-浦东新区 11-24 14:33  悬赏 0  发布者:查看 给我留言  回答:(2)
03年进入某电器公司任收收银,09年1月发现多100一时私心私用。顾客讨要时一开始没还,后经理处理后归还于顾客,并赔陪礼道歉。5月换岗任营业员。11月有人为发私愤把此事投诉总公司,总公司就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理由: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害。合同续签是08年3月至2010年4月,规定损害为1000元。仲裁中公司举证说08年6月员工手册损害无论金额大小。请问:我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杨公司损失?我能要求赔偿吗?
问题补充:
门店经理有处事的权力吗?为什么他处理过的事还能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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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4 15:07
你好,公司的员工手册你没有签收的话,公司是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你的合同的,并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效力应该高于员工手册。
回复时间: 2010-11-25 10:58
你的案件,关键看公司的处罚依据在哪里。从你的描述来看,公司的解除应当是没有依据的。

你应当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处理,个人资料中的劳动维权专业博客供你参考。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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