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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违纪违法行为并请求落实工资执行款

湖北-武汉 08-02 21:01  悬赏 0  发布者:919348……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们是武汉市九天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实名举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导致我们的拖欠工资执行款被侵吞。 
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法院陆续判决工资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生效。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但至今未落实。公司法人吴俊拒不执行判决,而且阻挠我们索要执行款,威胁我们人身安全,说自己黑道红道有的是人!
2013年10月,东湖高新区左岭街办事处,因“未来城”建设项目,将公司门卫室及院墙拆除。2014年1月22日,洪山法院向街道办出具《工作联系函》:
“东湖高新区左岭街办事处:
在执行武汉市九天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我院经与该公司现任法人代表吴俊协商,其同意将你处借给吴俊的借款转至双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吴俊;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花桥支行;账号:6222620610003250891”
街道办书记万文群在《工作联系函》批复:“请财政所在未来城专项费中列支到法院指定帐户。待九天食用菌在拆迁过程中再进行结算”
2014年1月27日,街道办通过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票号02501046)向吴转账500万元,吴出具收据并加盖公司公章。
我们向万书记咨询款项性质,他答复:“我没有必要、也不会借500万元给他私人,也没这个胆子。我是在收到洪山区法院的正式《工作联系函》后、在洪山区法院两次派员联系后,才将款付到法院指定帐号上的,这是拆迁预付款,吴俊说此款用于发放拖欠工资。”
事实上,吴已将这500万元侵吞,未支付一分钱工资。
“吴俊的借款”为何要法院出具《工作联系函》并加盖法院公章?法院既称“吴俊的借款”,为何又称“在执行武汉市九天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对公司强制执行,为何还要“与该公司现任法人代表吴俊协商,其同意…”?吴的收据为何加盖公司公章?上述行为涉嫌诈骗。
2011年至今,我们频繁到法院请求执行,法院均称没钱。但法院出函时间是2014年1月,明明有条件执行,为何隐瞒、欺骗、不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是强制执行对象,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资金,应由法院控制,不能由公司控制,更不能由吴以自然人身份控制。法院不控制,就等于向吴转移执行款!法院勾结自然人,弄虚作假,诈骗侵吞执行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是舞弊枉法、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践踏法律和职业道德底线。
鉴于《工作联系函》是导致执行款被侵吞的法律文书,因此我们实名举报其出具单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
我们强烈要求:立即执行到位;追究涉案人员责任。
相关证据附后:共5份
1、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函复印件
2、东湖高新区左岭街办事处转款给吴俊的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
3、吴俊加盖公司公章收据的复印件
4、实名举报人名单
吕凯波 42012419501202231X 15827389190 工 资 (2011)洪法执字第01077号
赵持勤 430102195002220535 13347215326 工 资 (2013)洪法执字第00455号
刘玉兰  430522195409081670 18684896498 工 资 (2011)洪法执字第00475号
俞  祥    420113197806270016 18302703208 工 资 (2011)洪法执字第00589号
林  依 420102198902182441 15071124792 工 资 (2011)洪法执字第00590号
丁  霞  430726197410290404 18971165121 工 资 (2011)洪法执字第00442号
徐思亮  420124198307042338 13329715899 工 资 东湖仲裁
胡志华 420124197403094715 13037156156 工 资 东湖仲裁
徐思玉 420117138908202313 13397183123 工 资 东湖仲裁
汪学海 420124195802132337 13329715899 工 资 东湖仲裁
徐家志 420124196903222336 15907159949 工 资 东湖仲裁
何美玉 452325196904120942 13707194385 工 资  
陈建国  420104197003020076 13986088878 工程款  
赵持勤 430102195002220535 13347215326 合同款 (2011)东开民二初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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