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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
08-19 20:11 悬赏 0 发布者:a55835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南昌市 回答:(21)我于2014年8月16号去营销中心询问,工作人员说是7月1号寄的是让业主交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函,并且告知我在很早的时候,已经把交房通知书通过快递寄给了我。可是2个通知我都没有收到过。
2014年8月19号,我再次去到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给我看了当时快递寄送的那个运单,运单上写的收件地址并不是我买房合同上面的身份证地址,而是我在隆鑫广场租的一个店面的地址,那么我想问,为什么开发商不按合同上的地址寄件,另外,就算是寄到我租的店面,那么文件我没收到,快递寄了没有呢?或者是退回去了呢?为什么开发商没有电话告知,我对开发商的服务态度很不满,去的2次营销中心也是一样,工作人员就说是寄了,我一再强调说没有收到过,为什么没有人电话通知,他们的理由是业主太多,不可能一个个电话通知。
现在我想退房,请问律师能不能退掉。
购房合同上我的地址是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
我租的店面是南昌市洪都中大道隆鑫广场1楼XX店
开发商寄寄快递的2张运单上,收件地址都是写的南昌市洪都中大道隆鑫广场1楼XX店
工作人员告知的第2份交契税的通知是在2014年7月1号寄出,收房通知书早在2013年就寄出,我一直都没有收到过,不是别人告诉我,我都不知道这个事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合同第九条: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该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的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3%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的合同条款
另外店铺属于返租房,就是以前买的时候是35万左右,给开发商经营3年返租将近9万,剩下的26万是合同上面签订的房价,既本商品房建筑以 26 万元由甲方出卖给已方
现在开发商1年时间,并没有在好好经营商场,把商户忽悠来,收了租金然后什么活动也不搞,导致商场没有人气,公摊费,物业管理费都收的比同地段高很多,如商场公摊费1年大概1500元,物业管理费24元/M2,同地段其他商场并没有收取公摊费,物业管理费也很少,最高没有超过10元/M2的,
本商场店铺公摊面积达到43%,将近所购总面积的一半,那么请问该如何确定属于业主的公摊,商场门前广场已由开发商承包给私人做停车场,商场负一楼设计是作为地下停车场使用,现也改成单间铺子出租,找开发商询问也无果,我认为现在我们的公摊按过道,电梯,卫生间来算,远远达不到43%的程度,门前广场是不是也包括在公摊面积内。
联系了快递公司总部,说如果第一份文件(交房通知书)如果是在2013.12.31日左右寄出,时间太久查不到了,后去找了分管本区域的负责人,也是说时间过去太久查不到了,东西就这样丢了,营销中心那边是说东西发出去了,没有退回去,可我也没有收到,现在查又查不到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电话:136397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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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您说的退房一事,要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像您这种情形,是无法要求退房的;
其次,对于开发商来说,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过错,没有按照合同地址邮寄,再者,没有业主确实收到而置之不理,其处理方式不对,但是并没有达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目的;
再次,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您没有按时收到收房通知书和交契税的通知,那么因此给您增加的不必要的损失,您是可以像开发商主张的。
因此,对于您说的退房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那么您是无法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建议您积极和开发商沟通,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和解决此问题。
问题补充:
合同第八条: 出卖人应当在2013.12.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合同第九条: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该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的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3%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的合同条款
另外店铺属于返租房,就是以前买的时候是35万左右,给开发商经营3年返租将近9万,剩下的26万是合同上面签订的房价,既本商品房建筑以 26 万元由甲方出卖给已方
现在开发商1年时间,并没有在好好经营商场,把商户忽悠来,收了租金然后什么活动也不搞,导致商场没有人气,公摊费,物业管理费都收的比同地段高很多,如商场公摊费1年大概1500元,物业管理费24元/M2,同地段其他商场并没有收取公摊费,物业管理费也很少,最高没有超过10元/M2的,
本商场店铺公摊面积达到43%,将近所购总面积的一半,那么请问该如何确定属于业主的公摊,商场门前广场已由开发商承包给私人做停车场,商场负一楼设计是作为地下停车场使用,现也改成单间铺子出租,找开发商询问也无果,我认为现在我们的公摊按过道,电梯,卫生间来算,远远达不到43%的程度,门前广场是不是也包括在公摊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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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邮寄快递的地址,看合同上对于邮寄文件地址有无约定。若是没有约定,从习惯上看,一般是按照合同上留的地址或身份证上的地址,营销中心没有电话核实或通知显然是其工作的不到位,建议向主管人员反映下。另外可查看下快递是否真的发出,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收到。
联系了快递公司总部,说时间太久查不到了,后去找了分管本区域的负责人,也是说时间过去太久查不到了,东西就这样丢了,营销中心那边是说东西发出去了,没有退回去,可我也没有收到,现在查又查不到
那看下快递单号,看能否查到当时快递的跟踪记录。或找到当时负责你们那片区域的快递员。开发商在发出信件没有与您核实的情况确实存在疏忽,他们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造成了您的损失,可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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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中没有此情况下可以退房,那么你无法要求退房;
2.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您没有按时收到收房通知书和交契税的通知,那么因此给您增加的不必要的损失,可以让开发商承担。
- [山东-青岛]
- 王学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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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寄到你工作的地点,不应当算是大的问题。你可以顺藤摸瓜查一下是否邮寄,如已邮寄是谁签收?
3、如果是对方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过错,你可以就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祝你顺利!
问题补充:
合同第八条: 出卖人应当在2013.12.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合同第九条: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该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的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3%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的合同条款
另外店铺属于返租房,就是以前买的时候是35万左右,给开发商经营3年返租将近9万,剩下的26万是合同上面签订的房价,既本商品房建筑以 26 万元由甲方出卖给已方
现在开发商1年时间,并没有在好好经营商场,把商户忽悠来,收了租金然后什么活动也不搞,导致商场没有人气,公摊费,物业管理费都收的比同地段高很多,如商场公摊费1年大概1500元,物业管理费24元/M2,同地段其他商场并没有收取公摊费,物业管理费也很少,最高没有超过10元/M2的,
本商场店铺公摊面积达到43%,将近所购总面积的一半,那么请问该如何确定属于业主的公摊,商场门前广场已由开发商承包给私人做停车场,商场负一楼设计是作为地下停车场使用,现也改成单间铺子出租,找开发商询问也无果,我认为现在我们的公摊按过道,电梯,卫生间来算,远远达不到43%的程度,门前广场是不是也包括在公摊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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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来说,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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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的食物导致你没能及时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开发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只要能让你顺利办理,就不算违约。
开发商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或邮件信件,如果因为通知的迟延造成了你的损失,是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的。
建议你与开发商再次沟通,如果现在还不影响产权的办理,就不要解除合同。毕竟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你想解除,也只能和开发商协商,不要出现你再交违约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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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合同上写明最后交付日期是2013.12.31日,那么开发商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将你所购买的房屋交付给你,一般是电话通知;
2、如果你们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迟交房多长时间可以退房,那么你至今未接到任何通知,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将你所交金额予以退还给你;
3、开发商所出示的邮递单据不足以证明你已经收到通知,并且投递的地址是否是你留给开发商的邮递地址,这都是证据,因此开发商不能够证明你应当知道交房;
4、建议收集证据,并在你们协商时采取录音等方式掌握证据,这也是你所有证据之一;
5、如果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没有退房的条款,那么该案操作起来就比较麻烦,各方面需要达到相应的开发商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才能要求其退房;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予以采纳!!
问题补充:
合同第八条: 出卖人应当在2013.12.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合同第九条: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该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的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3%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的合同条款
另外店铺属于返租房,就是以前买的时候是35万左右,给开发商经营3年返租将近9万,剩下的26万是合同上面签订的房价,既本商品房建筑以 26 万元由甲方出卖给已方
现在开发商1年时间,并没有在好好经营商场,把商户忽悠来,收了租金然后什么活动也不搞,导致商场没有人气,公摊费,物业管理费都收的比同地段高很多,如商场公摊费1年大概1500元,物业管理费24元/M2,同地段其他商场并没有收取公摊费,物业管理费也很少,最高没有超过10元/M2的,
本商场店铺公摊面积达到43%,将近所购总面积的一半,那么请问该如何确定属于业主的公摊,商场门前广场已由开发商承包给私人做停车场,商场负一楼设计是作为地下停车场使用,现也改成单间铺子出租,找开发商询问也无果,我认为现在我们的公摊按过道,电梯,卫生间来算,远远达不到43%的程度,门前广场是不是也包括在公摊面积内。
你好!
追加回复如下:
1、根据合同规定,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但是你得准备以下材料,未收到开发商的通知接受房屋的材料,未收到通知办理房产登记材料的通知,并且请对方出示你已经收到该快递的证明,即快递收件人是由谁签收的证明;
而且如果开发商投递以后多日没有到开发商处接收房屋,因你在该处留有电话,那么开发商就应当以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你或你家属,已达到开发商履行义务的目的,而对方没有这些记录;
2、如果你只是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以下几条的合同条款规定的问题,建议你不要书写到起诉状中,但是在法庭审理当中可以说。
3、更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计算你们购买房屋的公摊面积的算法及实际依据,再看对方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法律规定。
具体建议你找当地的律师为你进行实际操作,为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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