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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事

黑龙江-鹤岗 08-20 08:26  悬赏 0  发布者:scy126……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律师您们好:我们是黑龙江省原火电四公司的退休职工,(我们家居住在佳木斯市)我单位于98年以前都在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此地区在津贴发放范围之内)安装发电厂,我单位于98年解体。省电力局就将我们公司1000多名退休职工分流给6个电力企业(鹤岗电业局、新华发电厂、双鸭山发电厂、七台河发电厂、佳木斯电业局、佳木斯发电厂。)这6个企业都是省电力局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在2001年开始发放的。这6个电力企业只有佳木斯的2个不在补贴地区范围之内,其余4个都在边远地区之内,分流到新华发电厂、双鸭山发电厂、七台河发电厂的退休职工(这些退休职工的家也都居住在佳木斯)都享受到了“津贴”唯独我们分到鹤岗电业局的70多人没有享受到“津贴”。我们找鹤岗电业局的主管工作人员谈过,她说我们居住在佳木斯市就不应该享受。我们认为100%应该享受的。理由是: 1、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的,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中的第二条第二款… …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 …且单位所在县(市、区)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计算离退休费。 2、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共同下发的黑人社发【2014】26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我们都是应该享受该“津贴”的。 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5号的文件第三条之规定,我们都是应该享受该“津贴”的。而且这部分“津贴”是计算在养老金之内的,是退休工资的一部分。如果不发给我们,我们的退休工资就少了一大块(本来工资就低,平均每月只有1900多元), 4、自从我们合并到鹤岗电业局之日起,我们就是该局的正式退休职工了,我们就应该与电业局的其他退休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别人可以享受“津贴”我们为什么不能? 5、同是黑龙江省电力局领导下的电力企业,为什么分流到其他三个单位的退休职工都能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享受到了“津贴”,可我们却得不到。执行国家文件应该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拍脑袋,想当然”来理解国家文件的。 6、原火电四公司是从双鸭山地区搬迁至鹤岗市东山区的(这两个地区都在“津贴”发放范围之内的。在东山区施工期间公司所有的行政关系均归鹤岗市政府领导,具体行政事务归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及管理。如:报送各种报表、银行、税务、工商、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公共安全(公安局)等等,这说明原四公司的一切行政事务都是执行鹤岗市的规定的。我们这些退休人员是在1998年前后,四公司解体、灭失之前在鹤岗东山区(享受津贴的地区)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之后就移交给了鹤岗电业局的,随之也就成了电业局的正式退休职工了。 7、国家文件规定职工可享受“津贴”是按照企业所在地而不是按照职工居住地发放的。 8、我们的退休工资是按照鹤岗地区标准核定的, 9、我们的劳动保障、医疗保险等关系都在鹤岗市,我们的医疗保险费用都上缴到鹤岗市医保局了,我们住院费用报销标准都是执行鹤岗医保局的标准,我们只是在佳木斯居住而已。以上几项足以说明我们是鹤岗电业局不可分割的正式职工(退休),也就理所当然的应该享有“津贴”的待遇。综上所述,就是我们这70多名退休职工要求补发“津贴”的充分理由。恳请律师们帮我们参考一下,我们是否应该享受这份“津贴”,指点一下我们应该怎样去商谈,找哪个部门解决。 谢谢! 致!礼! 鹤岗电业局部分退休职工(原火电四公司退休职工) 2014年8月18日
电话:1384613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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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2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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