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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浙江-温州 08-22 12:35  悬赏 0  发布者:一直很安静静……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3个月,第一个月没工资,第二、三个月1200,转正了工资2800,试用期工资很不合理。我今天8.22提出离职申请,却跟我说得等到9.6号,不给我走,如果我走就扣我8.22-9.06的工资。而且这公司一天不上班工资扣两天的,试用期员工提早三天提出辞职局可以了吗?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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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2 12:55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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