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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赔偿金的问题。

 12-02 10:51  悬赏 10  发布者:梅花园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12.31到期。单位不续签。按劳动法是要以合同到期当年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但我们单位工资标准没有固定,都是按提成发薪。请问应该以什么标准赔偿?谢谢!

另:我们的工资每月都不固定,要赔偿的话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来算吗?扣除保险等一切费用以后? 再有,我们前几个月效益不好的时候有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这又该怎么算呢?
问题补充:
我是04年5月进厂,到10.12.31应该按六年还是七年算。劳动法规定满半年按一年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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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02日 14时11分
   你好,基于你所提供的信息,你可以得到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算起。工资以你过去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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