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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未到期被集体辞退的经济赔偿。

辽宁-沈阳 09-02 10:51  悬赏 0  发布者:byb_20……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我单位共有19名劳务派遣人员(包括我),合同均未到期,现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通知(提前一月)我们2014年9月30日“一刀切”终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给予经济补偿。
我想咨询的是:1.现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的确出现不小的困难,集体辞退我们也是他们的意思,但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经营正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情形,且我19人合同均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裁员,我们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主张我们的权利(即要求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主张经济赔偿)。2.类似我们这种情况,如果能够向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主张经济赔偿,用工单位是否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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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2 12:08
用工单位因经营出现困难,将你们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不违法。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基于法定理由,如属于非法解除可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9-02 13:16
用工单位没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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