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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湖北-武汉 09-03 11:47  悬赏 10  发布者:buick1……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工资28000元(申请人月工资为3500元)共计八个月。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加班费共22397.8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4857.7元;2,休息日加班费10298.8元;3,节假日加班费7241.3元。共计:22397.8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共计:4835.06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共计:1750元。
以上四项合计:56982.86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 本人与2013年11月28日应聘至武汉市同乐轩海鲜酒楼前厅营运部担任前厅主管职务,工资约定为人民币:3500元/月,每月15日以现金方式发放并签字。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30—21:00每日中午14:00—16:30为休息时间,每周休息一天。工作期间酒店从未和我签订任何劳动用工合同和缴纳个人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本人按照酒店规定提前一个月正式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本人8月23日晚上经和酒店总经理商谈本人请假至8月31日,经得到同意后本人休至于8月31日晚通过电话联系酒店总经理得知公司继续要本人休息等通知上班。导致本人最近一直在家休息,也无任何工作和经济来源。
理由: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申请人至2013年11月28日就职于该酒店至今,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28日为试用期,期满后酒店为未申请人签订任何《劳动用工合同》。申请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份工资的双倍进行赔偿3500元/月*8个月,共计:28000元。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申请人从2014年1月1日起除休息外每天都延时加班1小时共计161小时;
       每月4天休息按照《劳动法》之规定每月工作21.75天合计174小时,申请人每月剩余有4天*8个月,共计:32天未休息;
       申请人至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的法定节假日都在上班,(元旦1天,春节7天,清明3天,五一3天,端午1天)共计15天;
       3500/21.75/8=20.11元*150%*161小时=4857.70元
       3500/21.75*200%*32天=10298.8元
        3500/21.75*300*15天=7241.3元
        申请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加班工资,共计:22397.8元
     3、申请人至被申请人酒店工作至今,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都是由申请人自行在续保。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社保缴纳为577元,2014年7月调整为686.53元。申请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判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共计:4835.06元
     4、申请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3500/2=1750元,共计: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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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03 22:18
收集证据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9-0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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