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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浙江-台州 12-03 18:20  悬赏 10  发布者:jjshxs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律师好!我弟弟于今年7月13日在工厂车间受伤,右脚踝骨裂,置入钢钉,直到10月15日取出钢钉,接劳动局通知已经于12月2日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是9级,而在我弟弟受伤的这将近5个月的时间,他们公司拒不支付工资,而只给每个月750元的生活补助,我为了照顾弟弟,辞掉了工作,照顾了5个月,他们工厂也不支付护理费。我想问下以下问题,麻烦律师给指点下:第一,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工厂多久能支付赔偿金;第二,受伤期间的工资,他们公司是不是需要支付?第三,弟弟现在不想在公司上班了,如果现在写离职报告,会不会影响工伤赔偿和受伤期间的工资问题!第四,我照顾我弟弟4个多月,他们工厂需不需要支付一定的护理费用?感谢各位律师的耐心,请指点下,小妹在此感激不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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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4 16:38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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