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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法律咨询

云南-曲靖 09-10 13:50  悬赏 0  发布者:zhaoqi……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于2014年1月8日进入一家酒店工作,应聘职位为客房部主管,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于2014年4月1日转正,同时晋升客房部经理,酒店再次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工资为6000元,中途因客房部主管总控卡(可以打开全酒店所有的房门)被员工遗失,延长了我的试用期,但是并未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反而在2014年7月已经签了转正表,之后总经理口头通知因为上述丢失总卡事件将我的转正期延长2个月,现在已经是2014年9月,仍未转正,如果现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应该怎么做???能得到哪些相关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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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0 15:51
同一劳动关系禁止约定两次试用期 ,第一次试用期满后就应该按转正工资给你发,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9-10 16:41
这是违法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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