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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设置了不严谨条款的遗嘱

黑龙江-哈尔滨 09-14 13:06  悬赏 55  发布者:roadwa…… 给我留言  回答:(5)
今年2月份,本人母亲在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且病情已发展至晚期。由于事发突然,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母亲口述了遗嘱。该遗嘱由两名利益无关者见证,其中一人执笔对遗嘱内容进行了记录,随后母亲、见证人和父亲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主要内容如下:
1、父亲为母亲合法配偶,本人为二人独生子,母亲无非婚生子;
2、父亲母亲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房产,其中母亲名下的房产由父亲继承;
3、母亲个人名下的金融资产,如证券、基金、信托、理财、存款等在母亲过世后“XX(本人名字)获得所有权,但管理权归XXX(父亲名字)所有,XX(本人名字)没有使用权。XXX(父亲名字)对该部分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XX(本人名字)可在XXX(父亲名字)银行帐户中开通网银进行查询。待XX(本人名字)生小孩或XXX(父亲名字)另娶后,XX(本人名字)获得这部分资产的全部管理权和使用权”(以上均为遗嘱原文)。

现请问:
1、订立遗嘱时本人不在场,且未在遗嘱上签字,该遗嘱是否有效?
2、遗嘱中未就本人父母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认定,只是简单的把母亲名下的财产算作母亲的,父亲名下的财产算作父亲的,这样的分割方式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后期需要怎样进行分割?
3、本人从事金融工作,经常参加合同的修改和签订,因此,从本人的角度来看,该遗嘱中设定的条款极不严谨,有巨大漏洞。特别是对金融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的区分和对“生小孩”、“另娶”的描述均没有法律依据。在这一情况下,该遗嘱是否有效?如有效,则如果后续发生法律纠纷,如何界定这些非法律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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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4 16:04
这是可以先收集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4-09-16 21:44
1、遗嘱有效。
2、分割方式有问题,再提起继承之诉时由法院分割。
3、遗嘱较严谨,对您的管理权是有限制的,一切都是合法的,您母亲名下的资产有您父亲代为管理,待您生小孩后或父亲再婚后即归您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体现您母亲的拳拳爱子之心。好好待他吧。
若发生法律纠纷,这些遗嘱就是法院判案的依据。
回复时间: 2014-09-14 18:25
该份遗嘱并无不当之处,处处流露着母亲对儿子的担心和爱,无论母亲有多少财产,母亲只将遗嘱上所列财产有你继承,符合法律规定。管理权上设定的条件,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于法有据。注意好好孝敬母亲,不要给自己留遗憾。
追问:

感谢赵律师回复,但是能否请您详细解释一下如果后续发生法律纠纷,如何具体定义“所有权”和“管理权”概念?

回答:

所有权有四部分组成:占有、使用、处分、受益。你母亲要求你父亲管理以上财产,实际上限制了你的处分权。待你结婚生子或者父亲再娶,一切都是你的。

回复时间: 2014-09-15 17:47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
2、只要有遗嘱人的起初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法律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
3、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二是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三是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9-19 05:53
答:1,有效;2,有效,你母亲只能处分属于她的财产;3,有效;是附条件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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