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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赔偿标准

浙江-杭州 09-16 13:52  悬赏 0  发布者:xzvsxq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2014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6个月。
入职后,劳动合同对工资待遇没有明写明就给我签字,至今没有返还合同给本人,当时还签订了竞业协议,对具体条款已经不记得。现在面临转正,公司要降我工资,因此想跳槽到一家竞争行业。
想咨询一下,如果公司要我遵守竞业协议,我可否不予遵守?如果遵守,按照杭州的情况,公司应该给我多少竞业赔偿金?如果我不遵守竞业协议,公司可向我追讨赔偿金的最高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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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6 13:56
这是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14-09-16 15:38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回复时间: 2014-09-16 14:05
你的岗位是否是高管。如果不是可以不用遵守。
如果公司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标准与你工资相比太低,那么你也可以向法院主张不履行竞业禁止。
回复时间: 2014-09-16 14:10
协议签订应当给予补偿,没有补偿可以不受协议约束,补偿应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同业收入30%
回复时间: 2014-09-16 15:00
1、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关于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作出规定,即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你不是这三类人员,即使签定了竞业协议,对你也是不适用的。如果你属于这三类人员并且签订了竞业协议,那么你就需要遵守协议的约定。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间不得超过两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按竞业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追问:

汪律师,您好。谢谢您的解答,我想问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的界定怎么区分呢?我所在公司做系统集成,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产品,主要是依靠从厂家获取技术资料,或者在网上获取资料来组织技术方案或者投标方案,这样我也有保密的义务吗?
另外,如果离职前公司还要我签订竞业协议的补充条款,我一定要签吗?如果公司因此不给我开离职证明,算不算不合法?
最后,如果公司向我追讨不遵守竞业义务的赔偿金额度太大合法吗?

回答:

1、是不是此类人员,取决于你是否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签订补充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你可以拒绝;3、劳动者不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主张让劳动者承担竞业协议中违约金,法院一般会支持。

回复时间: 2014-09-16 17:21
条款不清楚。我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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