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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保险

 12-06 14:57  悬赏 0  发布者:君诉 给我留言 地区:- 回答:(1)
我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于2003年12月29日到一家外企单位工作,所在岗位是一线操作工,当时公司为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2004年3月1日单位忽然拿出宏业劳动中心的劳动合同让我签字,不懂法的我就签了字.此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6年2月28日,此后直到2007年12月10日,公司才与我签定了正是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06.2.28—2007.12.10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我于2010.1.16日起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开始休病假,公司于2010.5月23日通知我医疗期已满,2010.5.25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给我核定了3个月的医疗期,而我实际在公司的工龄是6年半(2003.12.29-2010.5.25);另外,公司在2010.1月份以前都未给我上养老和失业保险,我想向王律师咨询以下几点:
 1.我的医疗期应该核定为3个月还是6个月;
 2.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给我重病补助;
 3.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给相应的养老及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
     诚谢!
                                          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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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07日 14时01分
医疗期应为六个月
重病补助没有法律强制规定
建议尽快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计算,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你申请仲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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