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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安徽-合肥 09-22 13:29  悬赏 0  发布者:大声唱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18年(1996.5-2014.9),从2008年开始单位才帮我买了保险,在2008之前有两年单位没和我签劳动合同,在2010年后又和单位签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单位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又要和我补签之前没签的两年合同,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得到那些补偿?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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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2 13:30
这是可以申请补偿的
追问:

怎么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9-22 13:40
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可以不同意解除
回复时间: 2014-09-22 14:44
你已经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不同意解除;
如果是你同意解除,一般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开始起算的。
回复时间: 2014-09-22 16:13
这种情况你只能主张补偿金,没有其他。
回复时间: 2014-09-23 15:57
你好,可要求补缴社保等,详情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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