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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赔钱??!!

广东-深圳 12-07 08:55  悬赏 20  发布者:yudd1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劳动协议签的是三年的,档案、户口都转到公司了试用期是六个月的,签合同的时候另外附加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内容如下:
1,由于乙方是应届毕业生,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深圳市应届毕业生接收乙方来甲方工作,乙方自愿到甲方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
2,劳动协议期限为3年。
3,劳动协议期(含试用期)未满乙方要求中止劳动协议的,需按4000元/年的标准补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含接收毕业生各种费用、在岗培训费用等;违约金以劳动协议期不足年份计算)。
4,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近,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现在试用期未满,然后现在辞职,人事部要求我赔钱,请问这合法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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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0-12-07 09:03
1,附加签了一份协议,员工提出离职,不应补偿企业。该条无效。
2,公司行为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0-12-07 08:59
试用期内劳动者随时可以辞职,不需要赔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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