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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权的时限问题

陕西-西安 09-25 16:44  悬赏 0  发布者:风轻云淡_n…… 给我留言  回答:(4)
开发商未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2014年6月30日交房,第一次电话告知延长至9月30日,但最近又告知要延至2015年1月1日。所以想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解释条文:现在发出催告函,应当在对方收到三个月之后才能提出解除合同。
   但发现合同规定:开发商如果未能在2014年6月30日按时交房,可以延长三个月。三个月之后,购房者必须在15日内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就视为放弃解约权。
    
    这种情况下,现在发催告函是否已经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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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5 16:48
具体需要看证据及约定
回复时间: 2014-09-25 17:01
你好,对反违约应当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9-25 17:10
以合同约定优先,现在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9-25 19:13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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