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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期哺乳期单位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

天津 09-28 15:46  悬赏 10  发布者:qing89……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 本人14年5月底生产 4月初由于身体不适上班不方便 便请假在家待产 有医院假条 单位让写说明 大概内容:自愿承担 提前休息不属于产检部分的单位和个人部分保险 我当时没有写 就搪塞过去了 现在产假过了 由于生产后身体不好 每周要去做两次治疗 加上孩子没有人带 暂时无法上班 跟单位请假 单位又说让写自己承担单位和个人部分保险的说明并且签字按手印 我认为不应该写 但是说晚交的话算旷工 请问单位做法是否合理?哺乳期内会不会辞退我?这个说明是不是不应该写? 忘记说 和单位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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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8 16:06
依法休产假,依法报保险,权利受侵害及时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9-28 17:26
单位做法明显违法
追问:

您好 请问一下 我现在纠结的是不写公司威胁我算旷工 写了我又觉得我被动了 生育津贴也需要单位报 我不写怕不给我报啊 麻烦您了

回答:

不能两全

回复时间: 2014-09-29 09:49
你好:部分合法,,但都产前产后休息部分,如果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费用、的,在医疗期内应当按照病假处理,超过医疗期的、应当按照事假处理,而不是直接按旷工处理
追问:

请问 我在合同期内请事假 单位部分的保险需要我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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