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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延续,可否要求补缴08年前之社保?

江苏-苏州 09-30 09:34  悬赏 10  发布者:yuchun…… 给我留言  回答:(6)
1.任职期间为2005.07至今(期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三次)
2.2007年底至2005.07年公司未缴交社保
3.现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保障自身权益,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经横向了解到,同时期该公司其他同样未缴交社保之部门/人员,08年时已补缴,仅本部门20多人未接获补缴通知,亦未补缴。
4.提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属于歧视用工(不符同工同酬)?因前期未知情,可否於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要求公司补缴?如补缴,补缴基数依何为准?
5.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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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30 10:16
可以要求补交社保,
回复时间: 2014-09-30 09:38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五险一金
回复时间: 2014-09-30 09:39
答:有权要求补缴,社保基数是由保障局根据社会平均可支配收入、支出等因素确定的。
回复时间: 2014-09-30 09:53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9-30 09:53
你好,可以主张的。
回复时间: 2014-10-05 22:36
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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