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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房屋出现的纠纷怎么办?

福建-厦门 10-02 15:43  悬赏 0  发布者:AABBCC……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租户,上个月租了个单间,在厦门莲前西林。当时签了合同,房东收了一个月的房租做为押金,合同期为半年。
    现在我发现房东不愿给开收据,为此我还与她争议了个番。第一次时我便有要求,当时房东没有明确说没有收据,我以为下回会给。这是第一。第二,便是水费要求最低收10元起,当时我的理解是没有用够10元的收10元,今天才发现是要在用了多少水费之后再多加10元,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我觉得这是房东故意多收的,当时她的解释并不是这样。如今她说所有的房东都这么收,这样的收费确实很没道理,水费是多少便收多少。水务局也没有规定要起步价吧?
     我现在的问题是,如今我如果转租这个房子,我能拿回当时付给房东的押金不?第二,这个收据不开给我,我是否可以拒付房租呢?第三,这个水费10元起步价是否有法可依?
问题补充:
如果下回,她再不开收据,我可否拒付房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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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02 15:46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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