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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终止合同(未提前通知)

上海-南汇区 10-11 20:12  悬赏 5  发布者:heming……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从2011年7月开始在某银行工作,但是性质为劳动派遣制,2013年4月更换派遣公司(继续在银行工作),2014年3月26日不适住院开刀,期间查出患有卵巢囊腺癌,从2014年4月17日至8月12日中间进行了六次化疗,但是本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劳动派遣合同是到2014年6月30日期满。三方表示会继续合同关系。2014年10月11日三方来电通知终止合同关系,并表示医疗期满的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劳动手册上的终止时间也为2014年7月26日,至此期间三方并提前通知医疗期满后终止合同,而是经过了3个月之后提出,想请问这样终止可以吗?并且向问下虽然医疗期满但是我还在治疗期间,公司能终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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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12 21:57
1、如果以医疗期满为由的,那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那么医疗期要延长,不得低于24个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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