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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南充 10-12 22:35 悬赏 5 发布者:dp4639……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久胜,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猴包村7组21号,联系电话
原告:刘海君(与原告陈久胜系夫妻关系),女,汉族,1979年11月17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段鹏,男,汉族,现年42岁,住营山县双流镇中学校,联系电话15983754380.
诉讼请求:一、请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三、判令营山县双流镇胜利街43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六年内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完购房款后,将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现约定的六年内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该约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久胜 刘海君
2014年9月9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段鹏(营山县双流镇中学校)
乙方:陈久胜(营山县双流镇十三村七组)
合同内容:
1. 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甲方段鹏自愿将居建在双流镇胜利街43号房屋乙套两楼乙底出卖给乙方陈久胜。房价协商为捌万捌千捌百元正(小写为:88800.00元),甲方负责办理甲乙双方的国家的一切税收及手续,乙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2. 房屋界限:东至街道(自墙);南与李仁福砖墙同排共闪居关;西与河边相邻(自墙);北与张明太相邻(自墙)。
3. 乙方先交付贰万元作为定金,待乙方再交付叁万捌千捌百元正后,乙方可以搬迁到甲方的房屋居住。待甲方把乙方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六年内办理完毕)办好交付乙方时,乙方必须交清剩余款项叁万元正给甲方段鹏。
4.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此合同,如果有任何一方反悔合同,违约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
5. 此合同一式二份,自立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段鹏 张明红
乙方:陈久胜 刘海君
在场证明人:
陈国生(注:系陈久胜的父亲,现已经死亡)
张明红(系段鹏妻子,于2008年10月6日与段鹏已经离婚)
王三庭(系十三村村长)
张怀熬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我(段鹏)当初1995年买李仁福房屋的时候,李仁福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所以我也就没有办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在李仁福于2010年左右听说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现在他不把土地使用证分割给我,所以现在这座房屋只有我段鹏的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现把国土局当初的批文全文转载。
营山县国土局(批复)
营国土函1993 107号
营山县国土局关于双流镇王怀淑等八户占地的批复
双流镇人民政府:
你镇送来王怀淑等八户占地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占用你镇松树村一社非耕地六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市政用地二百平方米),分别有偿划拨给易章兰、王怀淑、李仁福、杨玉敏、何建华、刘仕琼、张华清各六十平方米,李先映三十平方米作为经商用地。接此批复后,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协议进行占地补偿、补助和按规定交清有关费用。请你镇派人会同我局和村镇规划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实地按照批准面积和征地图纸核实划拨放线,不得超占土地面积和规划红线,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和用途。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我局验收合格,予以申报、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凭证。停工停业后,其土地归原集体,不得擅自转让。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未破土动工建设,此批准文件无效,若需延长,须报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此复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
报:县人民政府、地区国土局
送:县计委、建委、财政局、统计局
发:双流镇国土村镇管理所、易章兰、王怀淑、李仁福、杨玉敏、何建华、刘仕琼、张华清、李先映
原告:陈久胜,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猴包村7组21号,联系电话
原告:刘海君(与原告陈久胜系夫妻关系),女,汉族,1979年11月17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段鹏,男,汉族,现年42岁,住营山县双流镇中学校,联系电话15983754380.
诉讼请求:一、请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三、判令营山县双流镇胜利街43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六年内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完购房款后,将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现约定的六年内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该约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久胜 刘海君
2014年9月9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段鹏(营山县双流镇中学校)
乙方:陈久胜(营山县双流镇十三村七组)
合同内容:
1. 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甲方段鹏自愿将居建在双流镇胜利街43号房屋乙套两楼乙底出卖给乙方陈久胜。房价协商为捌万捌千捌百元正(小写为:88800.00元),甲方负责办理甲乙双方的国家的一切税收及手续,乙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2. 房屋界限:东至街道(自墙);南与李仁福砖墙同排共闪居关;西与河边相邻(自墙);北与张明太相邻(自墙)。
3. 乙方先交付贰万元作为定金,待乙方再交付叁万捌千捌百元正后,乙方可以搬迁到甲方的房屋居住。待甲方把乙方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六年内办理完毕)办好交付乙方时,乙方必须交清剩余款项叁万元正给甲方段鹏。
4.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此合同,如果有任何一方反悔合同,违约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
5. 此合同一式二份,自立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段鹏 张明红
乙方:陈久胜 刘海君
在场证明人:
陈国生(注:系陈久胜的父亲,现已经死亡)
张明红(系段鹏妻子,于2008年10月6日与段鹏已经离婚)
王三庭(系十三村村长)
张怀熬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我(段鹏)当初1995年买李仁福房屋的时候,李仁福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所以我也就没有办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在李仁福于2010年左右听说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现在他不把土地使用证分割给我,所以现在这座房屋只有我段鹏的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现把国土局当初的批文全文转载。
营山县国土局(批复)
营国土函1993 107号
营山县国土局关于双流镇王怀淑等八户占地的批复
双流镇人民政府:
你镇送来王怀淑等八户占地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占用你镇松树村一社非耕地六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市政用地二百平方米),分别有偿划拨给易章兰、王怀淑、李仁福、杨玉敏、何建华、刘仕琼、张华清各六十平方米,李先映三十平方米作为经商用地。接此批复后,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协议进行占地补偿、补助和按规定交清有关费用。请你镇派人会同我局和村镇规划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实地按照批准面积和征地图纸核实划拨放线,不得超占土地面积和规划红线,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和用途。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我局验收合格,予以申报、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凭证。停工停业后,其土地归原集体,不得擅自转让。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未破土动工建设,此批准文件无效,若需延长,须报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此复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
报:县人民政府、地区国土局
送:县计委、建委、财政局、统计局
发:双流镇国土村镇管理所、易章兰、王怀淑、李仁福、杨玉敏、何建华、刘仕琼、张华清、李先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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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 79559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2 23:11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追问:
由于该房屋房产证为段鹏,无土地使用证,现在段鹏因为对方没有交清剩余款项叁万元和办不到土地使用证而准备反悔违约,按照第四条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该房屋还是归段鹏所有,法院会支持段鹏的请求吗?
回答:
您好,法院如何判决,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你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四川-成都]
- 尹朝阳律师
- 941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2 23:04
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双方履行合同;
追问:
由于该房屋房产证为段鹏,无土地使用证,现在段鹏因为对方没有交清剩余款项叁万元和办不到土地使用证而准备反悔违约,按照第四条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该房屋还是归段鹏所有,法院会支持段鹏的请求吗?
忘了补充一点:从当时国土局的批复来看,该土地属于划拨,不能转让,那么这种买卖合法有效吗?
回答:
买卖有效。但是否能够履行,那是另一回事。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3 09:06
你好,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因为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而造成履行不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
忘了补充一点:从当时国土局的批复来看,该土地属于划拨,不能转让,那么这种买卖合法有效吗?由于该房屋房产证为段鹏,无土地使用证,现在段鹏因为对方没有交清剩余款项叁万元和办不到土地使用证而准备反悔违约,按照第四条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该房屋还是归段鹏所有,法院会支持段鹏的请求吗
回答:
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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