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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的是一个债权有限的问题,在2008年10月一个朋友向我借钱,该朋友提出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借10

 10-14 11:09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内蒙古-内蒙古 回答:(1)
我咨询的是一个债权有限的问题,在2008年10月一个朋友向我借钱,该朋友提出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借10万元现金,一年之后还款。当时房屋评估价为21万元,签订协议后我们就办了抵押登记。今年10月,我的朋友突然通知我要卖房还钱,让我和他一起去办手续,在办手续过程中,朋友告诉我,在抵押之后一个月,又用这套房作抵押向另一人借了10万元,并且答应用变卖的房款先还后借的这10万借款,由于房子只卖了18万元,所以现在只能先还给我8万元,剩下的2万元只能等以后再还了。我知道后就很气愤,明明抵押给我的房子怎能又抵押给别人呢?于是,我要求那位朋友必须用房款先归还他的10万元才同意协助办有关手续。请问律师我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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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14日 11时12分
你好,你朋友将抵押给你的房屋在剩余抵押价值范围内再次抵押是合法的,但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给你的。 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由于你朋友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减去你10万元的担保债权,仍有10万的余额,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财产的价值,法律允许将抵押财产未设立抵押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现抵押的房屋最终只变卖了18万元,无法清偿20万的抵押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优先偿还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你与你的朋友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在再次抵押前一个月就已经登记生效,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也没有写还款日期,只写了借款金额,只是口头对我说了每个月要还一万五的利息,然后每月还款一万五千,直到2011年九月,期间有十六万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有银行存根。其他的都是去高利贷那直接给钱,对方也没有开任何凭据。 现在,放高利贷那人破产了,有一个人曾借钱给放将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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