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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仲裁法解释》第十九条?

江苏-南京 03-30 21:27  悬赏 30  发布者:心中的乐土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问: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该申请?基于何理由?谢谢!
问题补充:
谢谢诸位的答复。但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非专指超裁部分)。本人所提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到,有意见认为在本问题的情形下:虽然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但当事人仅提出部分撤销,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应驳回申请,其可以以撤销全部裁决再进行申请。
不知各位如何看待本问题与该种意见?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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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30 22:51
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回复时间: 2009-03-30 18:07
待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3-30 2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对于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经法院查实,可以撤销超裁部分。如果超裁部分与裁决其他事项不可分的,撤销裁决。由于超裁部分与其他事项不可分,因此不能仅撤销超裁部分,而应全部撤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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