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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公证问题。

江苏-南京 10-20 21:40  悬赏 5  发布者:来火的雀子 给我留言  回答:(4)
老人有4个子女,立遗嘱公证时对房产做了份额不同的分配,并指定其中一个子女作为去世后房屋买卖的执行人,4个子女都同意并签字。老人去世后,该房屋买卖过户还需要全部4个子女签字吗?还是由公证遗嘱上指定的执行人直接买卖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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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20 22:56
按公证遗嘱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20 21:42
你好,按公证遗嘱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20 21:55
按公证遗嘱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20 22:00
你好。你表述的事实有模糊之处。老人是指定一个子女在自己去世后做卖房执行人并由子女们根据遗嘱分得卖房款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意见如下:这是以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根据信托法,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房屋,换言之,是不需要其他子女签名同意的。但实践中,房产登记部门能否理解信托法并执行信托法,是存在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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