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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否使用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广东-汕尾 10-25 19:30  悬赏 0  发布者:zhangc……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与华师附中汕尾学校于2012年签订5年的聘用合同,服务期限5年,若在服务期内离职需要交3万元违约金。因本人想回家乡发展,现在工作2年半了想离职。我想问下这属于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话是按劳动法作为依据吗?是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仲裁?是否需要赔偿这3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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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7 16:02
您好,您的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追问:

律师您好,我所在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但是是有编制的。聘用合同的主体仅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吗?该聘用合同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来执行呢?

回答:

可以依据劳动法,申请仲裁的

追问:

律师您好,聘用合同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仲裁呀,那仲裁是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呢?虽然我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是有编制的,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呀。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加了民办非企业这个主体,但是上面说的是签订劳动关系,这个劳动关系是不是指劳动合同而非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呢?

回答:

现在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已经合并为一体了,是一同一机构审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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