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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8月份上海亚太区CEO把我从杭州挖到上海这家公司的,2014年7月份之前这家公司只是美

上海-浦东新区 10-30 11:13  悬赏 0  发布者:Niki瑶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2012年8月份上海亚太区CEO把我从杭州挖到上海这家公司的,2014年7月份之前这家公司只是美国企业在上海的代表处,亚太区CEO自己私下开了两家公司,一家主要是为代理商进行产品维修和服务的公司,一家是从美国进口产品和中国代理商直接进行签单的进出口公司,考虑到在杭州缴纳社保要比在上海缴纳社保便宜,出于为公司考虑,来上海之前和CEO谈好我个人的社保暂时先缴纳在亲戚公司那,他也同意到时把我在杭州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由他的进出口公司一次性补给我,2014年7月份独资公司正式成立,而非代表处性质的公司了。独资公司成立后,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14年9月30日,也就是自2012年8月到2014年8月这两年期间,公司既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现在要求CEO履行之前答应的口头协议,但他一再打马虎眼,不愿承认此事。之前代表处性质的公司每月都是现金发放工资没有工资条,之前的工资收据也没有,2014年5月份开始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打到我们银行卡上的,还有直到独资公司2014年7月份正式成立请了财务8月份开始才有工资条,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公司会给予我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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