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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双方解除合同之事

山东-青岛 12-15 10:11  悬赏 0  发布者:顾燕 给我留言  回答:(4)
律师你好,我是最近买了一个网点房,由于网点房内有原来房主与租房签了一个房屋出租合同,共出租6年,现在还未到,根据现在的市场价格,价格有点偏低,我想调整房屋出租价格,现在的租户不同意,我想与其解除合同,合同上没有签赔偿内容,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麻烦你百忙之中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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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5 10:24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没有到期,你解除合同的话,将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2-15 10:39
民法上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以你不能解除该租赁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上没有约定赔偿内容,则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准,而实际损失由对方来举证。但自你买网点房后,剩下租赁期的租金是属于你的。
详情可以电询。
回复时间: 2010-12-15 11:09
理论上你是无权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你单方解除,对方举证损失或者要求继续承租,也是可能的
回复时间: 2010-12-17 11:58
你解除合同,肯定是违约。强行解除的话,租户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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