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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改用人单位

上海 11-10 17:10  悬赏 0  发布者:zhch19……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一家国企内工作,2005年8月进厂,签署的劳动合同未下发给本人,工作了2年后,公司变更,签署合同解除协议,签订时说如果不签就不能在本单位工作,签署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1年后8月公司再次变更,要求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无法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签署合同时间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年后公司再次变更,有一份公开信,内容由于公司相关业务转入其他公司,为此合同将于2010年7月31日解除,新合同签署时间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2013年12月签署无固定期合同,请问我如果想离职,单位能给于赔偿吗?
问题补充:
2005年3月进厂实习,在实习期间左手大拇指在工作是被刀削去指甲1/3,单位家访过一次,休息10天左右,医药费未报销,工伤未报,病例卡已丢失,请问可以以工伤事故索赔吗?实习3个月1500元,实习期满后叫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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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0 21:32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
回复时间: 2014-11-11 08:40
员工主动辞职,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没有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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