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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 11-12 13:15  悬赏 0  发布者:lorett……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爸在1999年把农村一处房屋卖给一位户口在上海市区的居名,,现在房子要拆迁,对方请了律师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归他们所有的,因购买合同上有当地镇法律服务所的章,但也不是区级以上的部分盖的章,当时还交给了了这服务所500元作为公正费,土地证当时一起随房子卖给了对方,他门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但上面名字还是父亲的,因为这个是每法变更的,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我门这情况和第一条一样,和第三条也有点像,他门是经过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但我目前不 清楚,我门合同上的这个部分是否是规定中说的这批准不知道是否是有效的),但就算有效的情况下,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他门买了房子后就装修了下,这14年来实际并未居住过,完全可视为农村土地的炒卖;;
虽然看起来这合同肯定可以算无效,但类似这样的案子也很多,一直存在着争议,每个地方法院判决都不一样,即使同个地方同个法院,相同案子也有两个判法,一种判合同有效,一种判无效,所以现在心里很没底,,,,我想问下,如果 退一万步,我门和第四条一样的情况,那么这个7:3的比例指的是什么,因为我门这里动迁补偿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房子的评估价,另一部分是对房屋总面积的补偿也就是安置的面积,但这不是货币形式的,只是给你的安置面积,所谓规定的7:3的比例,是其中一部分还是两部分都要加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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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1-12 13:56
集体成员之间买卖有效
追问:

是 非集体成员之间的买卖,但实际尚未居住 的,我想问下,这上面所提到的相关组织和部分批准指的是什么部分,怎么像的情况算是合同经过批准的,像我门只是在律师服务所处公正签定的协议,算有效吗

回复时间: 2014-11-12 18:02
情况复杂,请及时联系本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1-12 18:34
你已经了解的那么透彻,心里应该有数了。
回复时间: 2014-11-12 20:30
两部分都要加一起的,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4-11-14 21:21
你好,这不是已经挺清楚了么。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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