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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拆迁方案合理吗

湖北-咸宁 12-19 09:43  悬赏 0  发布者:mqgds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湖北咸宁人,家住温泉村六组,从去年起就听说要城中村改造,直到今年才出台了方案,从中开过一两次群众会,向大家说明了拆迁的原由,理由是改善人居生活,美化城市,给农民带来切身利益.实际情况是,原来我们生产队是一个僻落的小山村,依水相伴,大概到了2000年左右,修了一条大马路从我们那里经过,从此当地人改善了生活,从而也引来了开发商和学校等部门征地,在近两年,开发商在我们村前修起了两栋十几层的楼房,开始出售,开盘价是2450一平方米,而我们村就紧挨着小区.
   由于我每天都要上班,家里没有人,听到的信息也非常有限,直到上个月(2010年11月),村委会上门要求村民同意城中村改造项目,并签字加盖手印,在当我什么都不了解的时候,我没签字也没盖手印,于是就不了了知,过了一两个星期的时间,又给我稍来一份城中村改造方案和民意调查,具体内容如下:

           温泉办事处温泉村六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动温泉村六组“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条件,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的,结合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拆迁安置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就地产权置换、异地安置三种方式,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一)选择就地产权置换方式的,由法定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现状,结合拆迁房屋面积认定标准进行实测。
   1、按照1∶1.1进行产权置换的范围:1原改新村时所建房屋面积;2对于原改新村后改扩建面积办理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3原改新村后对房屋面积进行改扩建未办证的,能提供原改新村相关证件的,以相关证件建筑面积为准。不能提供原改新村相关证件的,对拆除建筑面积认可150平方米。
   2、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的范围:原改新村所建房屋进行改扩建能提供原证的,原证批准建筑面积以外的改扩建面积;不能提供原证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150平方米以外的改扩建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户提出申请,法定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市场价的原则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三)选择异地安置方式的,由拆迁户提出申请,按照按评估价上浮20%进行补偿,在异地按规定建房。
   (四)门面分配: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出路,由村组讨论决定的户数(以原改新村时为基本依据),每户在商业街配送一个门面。选择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的不予配送门面。
    三、对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
    1、按拆迁房屋的现状,拆迁面积认定由评估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和实测后确认。
    2、对于2010年2月1日后改扩建的面积不予置换,按照评估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方式
    1、还建房屋选择只能按认可的还建面积,选择不超过该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还建房,同时实行“上封顶,下保底”的方式,上封顶即还建房屋面积对于一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回迁房面积最大不超过60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评估重置价上浮20%进行货币补偿),对于一户有二个子女及以上的回迁房面积最大不超过72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评估重置价上浮20%进行补偿)。下保底即还建房屋面积对于一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回迁房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保底120平方米,不足120平方米的面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于一户有二个子女及以上的回迁房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保底240平方米,不足240平方米的面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于极其困难的特殊家庭,保底不足面积由村组讨论,指挥部认可,对购买款酌情补贴。
    选择户型时,回迁房(不含保底户)总超差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差,20平方米以内按建筑成本价补差,2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补差。
    2、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价上浮20%补偿;苗木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3、对于在2010年2月1日前已形成门面并产生效益的,经指挥部认可,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定补偿。
    4、对于未建设的宅基地由村组认定,可按建筑成本价70%购买120平方米左右(以设计的为准)的房屋一套。
    5、拆迁补助费标准
    A.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确认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支付,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B.临时过度安置补助费:根据咸价房服(2003)107号文件的规定,住宅1.5元/月,非住宅1元/月,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快拆迁工作,选择产权置换,自行安排过渡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房屋确认面积每平方米2元/月支付,每户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月,过渡安置期按24个月计算(从房屋腾空验收交钥匙之日起计),如超过临时过渡安置期另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确认面积每平方米3元/月支付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选择异地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确认面积每平方米2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C.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等移线移机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空调拆装补助为窗机100元/台,分体机150元/台,柜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其他热水器150元。台,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线等由指挥部统一安装到回迁房门口,由回迁户自行申报开通。
    D.回迁房和异地安置的所有证件由指挥部统一按拆迁前同性质证件办理,旧证换新证。
    五、奖惩办法
    1、在拆迁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奖励。以指挥部人员上门洽谈拆迁协议之日起计日期,在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00元奖励,在30日内签订协议的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8000元奖励,在4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5000元奖励,在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3000元奖励,同时,被拆迁人可自行拆除门窗归己有,对于未建设的宅基地不享受奖励。
    2、对于配合拆迁工作的,初评估后(2月1日为界),村民擅自新建、扩建的建筑面积不予产权置换,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装修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对于不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签订协议拆除房屋的,取消优惠条件,严格按照国务院305号令和省政府267号令执行。
    六、回迁房分房、门面分配办法
    回迁楼户型、楼层差价张榜公布,回迁户分轮次同面积抓阄选房(即每户先选一套按同面积抓阄选房,选完一套后再按相同办法选第二套,直到选完为止)。户型面积的设计将结合实际情况和居住的需要进行设计,以实际设计为准,门面分配按编号抓阄到户。
    七、拆迁补偿支付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后,指挥部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
    2、选择异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后,指挥部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
    3、选择就地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后,指挥部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移线移机补助费等补偿标准的款项。其他款项待回迁房验收交钥匙时,统一结算清楚后一次性支付。
                           
                                                  二0一0年九月
温泉办事处温泉村六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民意调查表

各村民户: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并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出路和发展壮大村组集体经济等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温泉村六组进行“城中村”改造试点。该项目按照小区建设模式,建设高层商住楼,在小区内配套建设花园绿地广场,医疗卫生站,活动站,图书馆,警务室,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各项公益性配套设施。同时为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根据该块地理位置优势,配套建设商业街。
    依据市、区相关“城中村”改造的精神以及优惠政策,六组“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为了加快项目的推进,让该项目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现征求大家的意见,请予以致意!
是否支持“城中村”改造:
是否收到拆迁安装补偿方案:
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方案:
说明:同意请在框内打“√”,不同意的请在框内打“×”
用户代表签字:
建议:

   以上就是拆迁方案和民意调查书。当我不在家的时候,竟然有人已将我的调查书填上,全部同意拆迁,试问这合理吗?其二,请大家帮忙看一下,这个拆迁方案合理吗?我们在这里住了20多年,等发展到这里来了,就要用这种苛刻的条件使我们拆迁,我们这里曾出现过暴力拆迁。一个曾经住过20多年的地方,什么也熟悉,如今说叫我们拆迁,就得拆迁,政府出台的想法是好的,改善居住环境,可我从方案中没看到哪一点对我们这些农民有利。我们以前建的房,房产证都是集体的,现在也办不到国有证了。如果政府要拿这个来要挟我们,我们如何是好,是不是看着被政府要挟?我们家是一个尊法守纪的家庭,本来打算把前面的旧房拆了重盖的(旧房太破旧了,大墙已裂),09年底听说要拆迁了,政府工作人员说不允许盖,也就没盖,等一年过去了,楼顶的砖灰都掉下一大半,幸亏没扎到人,下大雨大漏,小雨小漏,就这样熬过一年。又不能翻修房子,只有等啊等,终于等到这个时候,别人不怕事的,房子盖起来就盖起来了。试问一下,这样还有人听政府的话吗?我们都是一介平民,我们不奢求因拆迁获得更多的金钱,从理由上面说,我同意政府的思想,可做法我并不同意,我去过一些地方,看过一些事情,真正要为民谋利,可以寻求更好的办法,如今这经济时代的大潮中,农民能守住一寸土,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更何况是农民一生当中的心血?我们以后住的商品房,费用就会更高,我们消费不起,我们损失占地面积为200多个平方米的房子,换来的是这样一个方案,大家心里都不好受,人奋斗一辈子,就是为了有一个温暖的家,如今,这个家似呼离我们太遥远了,看着方案,我不敢想我们的家以后会是怎么样,我们现在住的地方,紧靠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在,家里的老小就靠一点房租来养命,而今这样一来,打乱了我们生活的阵脚,异地搬迁,那搬的可是一个穷乡僻壤的地方,方案上也没说三通(即路通水通电通),我们的忧虑很多,毕竟是我们一生当中的最大物质财富,也是我们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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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2-22 20:25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将宪法、民法、刑法抛到哪里去了?!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立法法》第7条、《宪法》第62条、第5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没有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利!只有不折不扣模范履行遵守执行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规制,根本无权制订行政法规非法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授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规定,突破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滥用,践踏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司法机关裁决怎么补偿、安置、强拆,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已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法院肆意践踏、处置和分配吗?!国务院为何不履行遵守执行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的责任和义务?!却总要千方百计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制订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呢?!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将宪法、民法、刑法抛到哪里去了?!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一切权利,必将再次酿造无数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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