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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不得私自出售房产有效吗

 11-20 23:10  悬赏 0  发布者:孤独的两只鸟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秦皇岛 回答:(6)
夫妻房产是一方的名字,现在夫妻关系很紧张。为了防止对方私自出售房产而第三人善意取得,除了要求房产加名字和要求加名字的确权诉讼,双方约定持房产证的一方不得擅自出售房产,这样可以吗?如果他仍然私自出售了,可以持财产约定书起诉房屋买卖无效吗?第三人还是善意取得吗?
问题补充:
为了孩子姐姐还不想离婚,所以要求加名字和确权诉讼都会让关系更紧张。如果房子已卖过户给第三人,就算约定赔偿他称对外欠债没钱也没用了对吗?所以还是加上名字更有保障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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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1月21日 10时48分
房屋如果是婚后购买,无论是否署名,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是否署名在夫妻之间没有影响,问题是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以物权登记为准。这样房产登记人如果向外出售房屋,第三人无需要求夫妻同意,如果支付对价合理,又办理房屋过户,你无权撤销交易,因为按法律规定买受人属于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合同有效。你只能在离婚时要求夫妻出售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放心,建议尽快办理加名,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阻止向第三方交易。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0 23:33
你好: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4-11-21 08:03
据你所述,协议有效,但是不能由此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男方同意,直接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即可。为保障女方利益,在协议书中可以约定,男方私自出售房屋的违约赔偿责任。还可以女方保管房产证,进而约束男方出卖房屋行为。
回复时间: 2014-11-21 08:25
有效,可能存在善意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4-11-21 08:27
可以
但合同依然有效 不属于善意取得

如果房产证加上名字 一方就不能随意处分了
回复时间: 2014-11-21 09:24
就民法原理上讲,善意取得的处分人、出让人应为无本权的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之制度旨在保护受让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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