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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方面的

山东-济南 11-28 18:42  悬赏 5  发布者:3712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14年6月30日进入公司,7月29日签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时公司企管部说,一份合同是公司的;另一份是我们的,公司代为保管,怕我们弄丢。10月27日我提出辞职报告。一个月后,11月28日,我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向企管部申请,拿回我的劳动合同,企管部不给,原因是两份合同,一份他们交到了劳动局,另一份他们需要自己保留。也就是说,身为当事人的我,没有劳动合同。说,在下月(即12月)结算工资的时候,给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五险一金的单子。
第二件事是,在工作期间,公司规定加班每月不满30个小时,不给加班费。以及,公司的加班费是按一小时十元钱算的。不知道是否合理。
第三件事是,10月份的时候提出离职,按公司规定是不给缴纳11月份的五险一金。但是,11月的五险一金公司企管部告诉我已经给缴纳了,所以,企管部说11月里我请假的那几天和28、29、30号这几天的五险一金公司所需缴纳的部分需要我自己承担。是否合理。
最后还有一点疑问,之前在公司周末加了半天班,一直没安排轮休,这半天的工资怎么算?
ps:从6月30日,到11月28日,就工作了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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