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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被辞退

广东-佛山 12-05 15:35  悬赏 0  发布者:winnie…… 给我留言  回答:(2)
背景:电信代理门店于2013年的10月1日开张,本人经几次面试后于2013年9月30日下午急招入门店担任店长一职。进司时并没有经过入职培训,公司规章制度培训,直接上岗,也并没有签收过员工守则。2014年的1月份公司决定将门店划小经营,店长有很大的自控权。根据当时公司当时负责的部门经理的指示:店长的上班时间是弹性上班时间。而且绩效管理员口头表示店长没有加班费,但公司规定的工时是167小时。店长经常因大小事务而超出工时的均没有加班费,只有节假日才有加班费。店长有自行排班的权利。签合同是:2013年的10月1日至2015年的12月31日。截止至11月工作一年零二个月。

   2014年11月13,综合支撑室副经理向门店要求提交班表,当班表发过去后说存在问题。由于门店的营业时间是10:30至20:30,同事们很难在一起吃饭交流,身为店长在2014年的7月开始就在班表上安排了每月最后一天提前2至3小时左右去聚餐交流,并且去之前都有贴出告示暂停营业。而且门店的班表一直粘贴在后台公示栏上,区域经理都有看过。就这件事综合支撑室副经理认为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没上报公司确实是我错了,但也不至于开除。而且公司为每月都有安排安全检查就没人检查出来,也没人审查班表,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完善。7月份去聚餐的时候新任区域经理都有参加,并且是他开车载我们一起去的。为什么他作为一个高级管理他也不指正。那就是默示了。根本没给我改正的机会。按公司的考勤制度,就算属于早退也是扣分,并没有说要辞退。

   2014年11月14日,综合支撑室副经理和绩效管理员一起来到门店说要辞退我,并让我下星期交接。11月15日我向区域经理申请休年假,他于11月18日晚上6点左右给我电话说不批。11月18日我向绩效管理人员咨询如何赔偿没答复,后来综合支撑室副经理给我打电话,我不听,她就发信息过来威协。后来她打了几次电话我听了:她说只能给1.5个月应发工资的经济补偿,否则的话就不赔了调我去顺德。那时我并完全搞懂劳动法,迫于压力,并要我写辞职信并于11月19日作相关交接,并说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这样我被离职了,并没有去办理离职手续。介于本人对劳动法的不认识很不情愿就被离职了。

   由于在公司本人尽心尽力,其原因是和新任区域经理不和,及公司裁员的意向,从而借故辞退。本人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存在争议,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故要求公司按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你,应该支付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
而且其违反了劳务派遣的用工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我在门店是作为门店管理人员去作劳动的,请求赔偿。



故申诉主张
(1)本人并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违法辞退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1.5个月*3615元)
(2)根据每月的班表,主要从3月至9月该时间段的加班时间补回加班费合计530.77元
(3)6天年假申请休假没被批准,主张3倍工资
(4)主张补偿金不应纳入到工资里扣税,补偿金5423.88和应发工资4036.34加在一起扣税了,扣了518.28元补偿金5
(5)没提前一个通知就辞退的1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
(6)违反了劳务派遣的用工规定,请求赔偿。


请部以上诉求合理吗,还有已经交了辞职信,派遣公司那边也已经出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让去拿,说十五天内有效。本人还没签字。过后不给了
这种情况能申请仲栽吗,若仲栽的话还要去签收那个解除合同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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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5 15:56
要自己拿
回复时间: 2014-12-05 16:39
若你属于劳动派遣公司派遣到该公司上班的,你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工关系。你与派遣公司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若你向劳动派遣公司提出了非因其存在违法行为的辞职申请,依法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追问:

是因为用工单位,要我离职补1.5个月的应发工资我,并要我写辞职信,我才写的,如果我不写她就要调我去顺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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