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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企业打回原单位,劳务派遣和劳动仲裁求助

江苏-南京 04-08 20:34  悬赏 0  发布者:ask123……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7年与外服FESCO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外企任采购工程师。工作期间没有任何不良表现。

该外企由于全球业务萎缩,2009年3月对中国区的采购架构进行调整,要求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岗位申请;我填了6个岗位申请志愿(包括整个研发大类),但最后只有一个面试人事专员的机会,因没有经验自然面试失败。
之后后公司通知,还有若干研发类志愿申请,我只申请了去机械组做研发,面试后被通知去电子组做研发(因为我大学专业与电子相关),我不同意,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拒绝了电子研发的面试。

我向公司HR咨询,但得到的结果是:此次采购岗位调整,不服从调整的员工没有任何赔偿方案,我索要书面的通知,被外方HR经理告知没有。此后,被HR要求再次写书面的电子邮件,表明我拒绝电子研发岗位的态度。

过了几天,又与HR经理谈判,被告知:如果我再不服从,那么就我让我和FESCO外服总经理和律师谈判,作为一个对法律比较陌生的个人,我觉得跟律师谈判会很被动,于是答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并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同意了公司转岗的安排“iguess i will have to accept the new position”。

之后第二日,HR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发出了岗位调整通知书(我已存档),任命我为电子电器研发工程师,级别待遇不变,生效时间是昨日。之后,HR又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了大部分被调整员工新职位及汇报关系的邮件,我列于其中(我已存档)。
下午,我仍然被通知与外服总经理和律师谈判,因为之前我已经接受了公司的调岗,谈判很平静。

之后第三日,忽然被HR通知,因为我之前几次拒绝了公司的调岗,现在公司决定把我打回外服,立即生效,并派公司班车强制性将我送回外服,立即断绝与该公司一切关系。(我以前了解过,被打回外服,会被外服安排3个月培训,然后在外服上班,工资低很多,如果不合格,那么外服会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现在该外企将给外服寄送正式的退回函,预计这几天收到。该外企给外服的答复说要到4月17日前给正式答复(有或者没有补偿)我在外服询问,之后外服为了正常履行职责,要我签署了一个在外服上班的协议,我已经签署并每日在外服正常报到。

我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我希望外服连带公司赔偿我2+1个月的工资,以及从4月1日到4月17日(最终赔偿答复日)期间的正常待遇。

我这样能获得和被裁退一样的赔偿吗?劳动仲裁胜利的可能性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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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08 20:45

 你没有可能获得赔偿,因为你和该外企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该外企只是用人单位,而外服公司才与你有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09-04-08 22:45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佳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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