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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这份保单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吗?

湖北-恩施 12-23 09:20  悬赏 0  发布者:李妍196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再婚家庭,有一个儿子,1994年和第二个老公结婚。
1995年我出资给他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内容是:从1995年开始,每年交保费,如果他满60岁,保险公司一次支付给我们一笔钱,如果在60岁以前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赔偿一笔钱,此份保单受益人写的是我儿子。
2008年,因感情破裂离异。但是此保单我继续正常交费。
2010年,第二个老公满60,保险期满,但保险公司拒绝按条款支付,理由是:因为离婚,被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只能退保。
请问:保险公司应该按当时约定支付,还是只能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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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4 16:16
《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综上,保险公司说法不成立,可以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议带合同找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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