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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劳动局1993年调动我回来,现在居然不管我,怎么办?
重庆 12-25 21:09 悬赏 0 发布者:asd113……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1981年由学校分配参加省级国企工作,属于全民正式职工。1993年原江津市劳动局为了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把我用调动的形式从陕西省“市级国企”合理流动到江津德感原“实业公司”做技术工作,调动手续齐全。
劳动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第五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形式是:
(一)调动(二)招聘;(三)借调(四)实行劳务承包、技术咨询;(五)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技术工人要求流动的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除调动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流动,技术工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应签订合同,对流动形式、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劳保待遇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确定。并报送双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 四条第四项规定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属于单位同意调动的,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需要再次流动时,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还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根据以上几条可以确定,
1)我是属于组织正常调动的。
2)调动的形式不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属于单位同意调动的,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需要再次流动时,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还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有再次调动的就失去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
4)我是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
5)我的人事档案根据“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的规定由江津劳动局保管。
6)我不知道有没有“重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
我查阅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当时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
内容是:(“同意将国企技术职工调入乡镇企业工作,职工人事档案由劳动局保管,工资由乡镇企业按不低于公司平均工作给付,“三险”由乡镇企业出钱,交由劳动局按单位形式交。一切福利待遇,工资定级由劳动局负责给,期限为两年。如果产生效益,劳动局可以参加公司分红。)河南省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是调动人的档案放在乡镇企业局,不受编制的限制。
根据以上条款和事实,1993年,我的劳动关系在江津劳动局,而不在“乡企”。理由:
1)国家规定在所有企业工作的职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劳动人事部规定的不用和乡企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我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在劳动局。
3)福利、待遇也在劳动局。
所以现在江津人社局现在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把我定性为“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把我的档案转给“乡企”,并且叫我尽快到聚英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这是我向“阳光江津”投诉的内容,但是江津人社局居然不管,还违法的把我的人事档案转给乡企,我要怎样做才能确定我的身份,关键是1993年我的身份,谢谢。
劳动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第五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形式是:
(一)调动(二)招聘;(三)借调(四)实行劳务承包、技术咨询;(五)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技术工人要求流动的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除调动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流动,技术工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应签订合同,对流动形式、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劳保待遇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确定。并报送双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 四条第四项规定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属于单位同意调动的,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需要再次流动时,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还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根据以上几条可以确定,
1)我是属于组织正常调动的。
2)调动的形式不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属于单位同意调动的,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需要再次流动时,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还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有再次调动的就失去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身份)。
4)我是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
5)我的人事档案根据“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的规定由江津劳动局保管。
6)我不知道有没有“重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
我查阅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当时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
内容是:(“同意将国企技术职工调入乡镇企业工作,职工人事档案由劳动局保管,工资由乡镇企业按不低于公司平均工作给付,“三险”由乡镇企业出钱,交由劳动局按单位形式交。一切福利待遇,工资定级由劳动局负责给,期限为两年。如果产生效益,劳动局可以参加公司分红。)河南省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是调动人的档案放在乡镇企业局,不受编制的限制。
根据以上条款和事实,1993年,我的劳动关系在江津劳动局,而不在“乡企”。理由:
1)国家规定在所有企业工作的职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劳动人事部规定的不用和乡企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我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在劳动局。
3)福利、待遇也在劳动局。
所以现在江津人社局现在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把我定性为“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把我的档案转给“乡企”,并且叫我尽快到聚英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这是我向“阳光江津”投诉的内容,但是江津人社局居然不管,还违法的把我的人事档案转给乡企,我要怎样做才能确定我的身份,关键是1993年我的身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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