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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陕西-西安 12-26 13:26  悬赏 0  发布者:吃屎哈哈哈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是乙单位员工,从2002年至今,一直支付给甲生活费,后甲觉得生活费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给的,于2014年11月提起仲裁要求乙支付差额,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为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年。后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问在过诉讼时效2年的前提下,从法律规定来讲,乙是全部不需要支付还是只需支付从2012年12月到2014年12月的差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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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6 14:08
这个要看你事情的具体情况,如果乙单位一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付相应生活费给你,那诉讼时效就没有过,因为乙单位的侵权事实一直发生,致使诉讼时效不断重新起算。但如果只是在过去某段时间没给付足,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也可以主张,仲裁委不可以不受理,也不可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条款,除非乙单位以诉讼时效抗辩。
追问:

那如果真的过了诉讼时效,是不是只能追要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还是说因为已过诉讼时效全部不需要支付

回复时间: 2014-12-26 17:16
如果已过诉讼时效,全部不需要支付。
回复时间: 2014-12-26 21:27
即便提起诉讼,时效也是1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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